2021年4月19日至5月9日间,被告人齐某某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稼悦小区、孟家沟村等地,多次盗窃他人自行车,共计盗窃作案5起,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1年4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齐某某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稼悦小区5号楼3单元前,盗窃昝某某自行车一辆。
2.2021年4月24日傍晚,被告人齐某某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孟家沟村公厕附近,盗窃尹某某自行车一辆。
3.2021年5月1日19时许,被告人齐某某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稼悦小区27号楼3单元前,盗窃李某某自行车一辆。
4.2021年5月4日18时许,被告人齐某某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和花园小区8号楼2单元前,盗窃孟某某自行车一辆。
5.2021年5月9日20时许,被告人齐某某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稼悦小区5号楼2单元前,盗窃刘某某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50元。
近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齐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