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江苏省睢宁县规划局同被害人代某某等人发生纠纷,遂电话纠集被告人庄某某、刘某甲、李某某(上述二人另案处理)等人赶来现场,被告人庄某某、李某某等人又纠集刘某乙(另案处理)、郭某某(已死亡)等人赶到现场。被告人朱某某在规划局门口纠集上述人员为其撑场架势,并带领上述人员一同进入规划局内,被告人朱某某、庄某某等人对被害人代某某、甄某某等人实施殴打。在斗殴过程中,被告人朱某某、庄某某等人将甄某某等人打伤,郭某某持随身携带的匕首将代某某捅伤。经鉴定,代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甑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20年3月20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朱某某、庄某某以聚众斗殴罪提起公诉,现该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