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杨某某、许某分别多次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徐州市铜山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其中,被告人赵某某先后7次贩卖给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甲基苯丙胺合计约14克;被告人许某先后4次贩卖给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甲基苯丙胺合计约9克;被告人李某某从被告人赵某某、许某、杨某某等人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合计13余克,先后10次贩卖给被告人杨某某及王某、王某、李某、蒋某(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合计9余克;被告人杨某某从被告人赵某某、许某、李某某等人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合计约14克,先后8次贩卖给被告人李某某及蒋某、李某(另案处理)合计3余克。
2019年8月22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许某等四人以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现该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