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9年6月,刘某某下班回家在小区门口与曹某某因停车问题发生纠纷,双方情绪逐渐激化,由正常的争吵转变为互相谩骂,刘某某一时难掩心中怒火,伸手抓挠曹某某,双方厮打在一起。打斗中,刘某某将曹某某左手食指掰伤,致曹某某左食指近指间关节脱位,左手功能受限6.5%。经鉴定,曹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曹某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23天,支出治疗及相关检查费用共计人民币8363.34元。
后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主动向公安机关缴纳赔偿款人民币1.2万元,在法院审理中又主动缴纳赔偿款人民币4.8万元。
审理结果:
新沂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某的犯罪行为,给曹某某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赔偿曹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并已将赔偿款主动缴至法院账户,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经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评估,适用缓刑对刘某某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结合刘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综合因素,依法对刘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赔偿曹某某医疗费8363.34元、护理费1840元、误工费2277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2480.34元。
【检察官说法】
现如今,车多车位少,因停车问题产生纠纷时有发生,当因为停车与他人发生冲突时,两者要友好协商,不要因为自己的一时莽撞采取过激行为,触犯了法律,同时又为自己及关爱自己的亲人留下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