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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判刑 新沂市检察官:农民工工资不能欠
2019-12-19 15:35: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案情回顾:

  2017年6月,胡某某与朱某某签订建筑工程清包合同,以35元/平方米承揽新沂市某工地木工,在已按合同结清工程款的情况下,胡某某仍拖欠翁某某、杜某某等十五位农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39.8769万元。2019年3月新沂市劳动监察大队对胡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胡某某仍不履行该指令,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

  2019年6月,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胡某某被抓获后,其家属结清全部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取得了谅解。

  审理结果: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胡某某有坦白情节,已支付清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罪认罚,并经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评估,认为其符合适用社区矫正条件,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并宣告缓刑。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检察官说法】

  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务必及时、足额发放,切勿恶意拖欠,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劳动者在遇到被拖薪、欠薪的情况时,可以到相关的政府部门求助,借助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编辑:张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