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民间借贷为幌子,诱骗或者迫使被害人陷入借贷圈套,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物为目的,如此的“套路贷”,让很多人倾家荡产。
2017年9月,张某某因经济拮据多次向被告人缪某某借款,并按照缪某某要求写下相应借条。缪某某为了非法占有张某某财物,利用张某某着急用钱的心理,策划采用多打借条、虚增债务、制造银行流水、提起诉讼等方式,实施“套路贷”诈骗,骗取张某某钱财,合计虚增债务人民币280250元,因被害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未能得逞。
2019年2月18日,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人民检察院以缪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6月29日,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缪某某犯诈骗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套路贷”是近年来兴起的新型诈骗方式,和高利贷有着本质的区别。本案中,被告人缪某某采用多打借条、虚增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以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其行为符合刑法中关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属于以“套路贷”方式实施诈骗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而非民事纠纷中的民间借贷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缪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被害人张某某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缪某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滨海县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
天上不会掉馅饼,天下也没有免费的午餐。在日常的生活中,在遇到资金短缺时,贷款尽量到正规的金融机构,或者找身边的亲朋好友借款,不要轻信网贷平台、小额贷款公司的低息诱饵。在遭遇暴力催收、软暴力威胁,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注意搜集证据,如借款合同、对方对自己的暴力、非暴力催收手段等方面的证据,及时提交司法机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叶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