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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收购赃物非法牟利 新沂市检察官:明知犯罪必严惩
2019-12-19 15:20: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男子李某知道摩托车是出卖人盗窃所得的,但还是贪图便宜予以低价收购,从而高价卖出进行获利。但是纸包不住火,最终还是被判了刑。

  李某经营着一家二手车行,平时销售一些旧的电动车、摩托车。一日,一年轻男子来到他的店中,自称家中有两辆摩托三轮车,想将其中一辆卖给李某。李某见男子神色慌张,怀疑车是男子盗窃所得,便试探性的给出了明显比正常市场价低很多的价格,男子虽然嫌价格低,但并未讲价,最终以2200元的价格成交,这使李某更加坚信摩托车是男子偷盗所得。后李某以3000元的价格将车卖出,从中获利800元。过了十多天,男子再次来到李某店中,欲将一辆摩托三轮车卖给李某。有了上次的经验,李某再次给了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男子仍然是没有讲价。后李某将车卖出,从中获利600元。偷车男子被新沂市公安机关抓获后,将李某供出,新沂市公安局将李某上网追逃,后李某主动到新沂市公安局投案。

  新沂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李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主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李某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财物,却经不起低价的诱惑予以收购,从而高价卖出进行非法牟利,最终触犯刑律,受到法律的制裁。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购买二手商品时,可结合市场价格、交易习惯、商品是否有正当的交易手续等等来判断该商品是卖方的合法财产还是非法所得。如果怀疑商品来路不正,一定不要贪小便宜而予以购买,以免得不偿失。

  编辑:张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