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至5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以结婚需要见面礼为由,向被害人钱某索要了人民币3. 8万元。后刘某某再次以结婚为由向钱某索要钱财未果后,刘某某便与犯罪嫌疑人许某某预谋,由许某某通过微信账号假扮女子搭讪钱某和其谈恋爱,后刘某某以发现钱某联系另外女子并将其个人信息发布在微信朋友圈为要挟,许某某以刘某某购买了其与钱某的聊天记录并以将之发布在微信朋友圈为由,共同对钱某实施敲诈勒索,迫使钱某向刘某某支付了人民币8800元。2019年6月,刘某某又以跟许某某分手后患抑郁症需要治疗费用为幌子,以低毁被害人名誉向要挟,伙同许某某再次对钱某实施敲诈勒索,索要人民币5万元未果。
【检察官说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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