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6月的一天,方晓璇在江苏省南京市某家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准备取款时,拾得被害人插在自动取款机上忘了拔掉的一张银行卡,遂按照自动取款机提示操作取款,先后两次从该卡中取款人民币5000元。2019年7月,方晓璇被抓获归案,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取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鼓楼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方晓璇冒用他人信用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9年7月,鼓楼区检察院依法以信用卡诈骗罪对方晓璇提起公诉。后法院采纳鼓楼区检察院指控,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方晓璇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检察官提醒,仅因自己的一点点贪念就触犯了法律,不仅被处罚金,还被处以拘役,真是后悔莫及。切记,贪念不可有。(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