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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利用职务便利牟利被判刑 徐州云龙检察官:打击受贿犯罪,优化营商环境
2019-11-30 11:16: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2013年5月,社保局进行社保稽查过程中,核查到苏州某物业公司徐州分公司存在给公司员工少交、漏交社保的情况。该分公司经理张某为规避社保风险、降低用工成本,利用职务便利,与合作单位负责人(另案处理)商定,将部分公司员工劳动关系挂名在合作单位提供的劳务公司名下,签订虚假“第三方”合同,并将虚假合同内容上报总公司。合同内规定劳务公司为苏州某物业公司徐州分公司提供劳务人员,并由劳务公司为其发放工资并缴纳“五险”。实际情况为该分公司自行招聘和管理劳务人员,且仅为劳务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张某从中收受合作单位负责人提供的“好处费”。

  直至2018年8月,苏州某物业公司发现其徐州分公司经理张某存在收受商业贿赂行为,随即对张某展开核查,核查中另发现,张某在任职期间,为其情人、妹夫办理入职手续,在二人并未实际工作的情况下,为二人编造考勤、上报公司,虚开工资,将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

  2018年8月16日,苏州某物业公司向警方报案,警方立即开展立案侦查,2018年11月14日,犯罪嫌疑人张某经传唤到案。

  张某到案后,前期拒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出示证人证言、公司财务账单、审计报告等证据后,张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经检察官审查查明,2013年9月至2016年4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犯罪数额为人民币27万余元。同时,其利用职务便利,以虚开员工工资的方式侵占公司财产,犯罪数额为人民币11万余元。

  最终,犯罪嫌疑人张某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检察官说法】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警示】

  随着国家“一带一路”战略深入推进,市场经济进一步活跃,商业贿赂犯罪呈爆发式增长。尤其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破坏企业发展环境,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加大对于敲诈勒索、合同诈骗、盗窃、职务侵占等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消除营商环境中的“蛀虫”,权力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编辑:张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