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期间,罗某某以做工程需要资金,向李某某借款230万元,除案发前归还李某某27万元其余款项用于赌博、还债等。法院经审理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本案中罗某某找李某某借款,双方虽有口头协议,之后也归还了部分钱款,罗某某在借款的过程中也没有虚构身份,事后也未逃匿,看似民间借贷,不构成诈骗罪。但罗某某在其已欠下巨额外债,又无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隐瞒其无力偿还的财务状况,虚构工程事实,并以高利为诱饵,使被害人李某某误认为罗某某有可靠的投资项目,具有偿还能力,而将230万元钱款交由罗使用。罗在骗得资金后,除少部分用于归还被害人李某某,其余全部用于还债、赌博和日常开销,导致无法归还。罗某某与李某某之间虽然名义上是借贷关系,但实质上罗某某在无偿还能力下,以借为名,骗取他人财物,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