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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采矿,造成地质生态环境严重损害 徐州经开区检察官:“有矿”也不能任性
2019-11-18 09:29:00  来源:徐州经开区检察院

  2012年至2016年间,被告张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页岩出售获利40万余元,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017年5月17日,经检察机关实地勘查、委托鉴定,张某非法采矿累计破坏耕地、林地及其他土地4000余平方米,导致水土流失、地质地貌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144万余元。

  2017年8月10日,徐州经开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某对非法开采所破坏的环境予以修复,如不能修复则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144.83万元。

  2018年6月5日,案件开庭审理,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与张某及代理人展开激烈法庭辩论。检察机关聘请专家出庭论证公益诉求的合理性,引发旁听民众及媒体热议。

  2019年6月25日判决如下:

  一、张某承担非法采矿环境侵权责任,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对受损的生态环境予以修复;

  二、如张某不能如期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则支付生态环境修复人民币144.8283万元,于修复义务履行期满后十日内缴至环境保护公益基金专项资金账户。

  【检察官说法】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属于非法采矿的有以下情形: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属于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有以下情形: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检察官呼吁】

  青山绿水的自然环境,是我们共同的家园,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决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我们呼吁,全社会共同行动起来,自觉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共同建设我们更加美好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

  编辑:张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