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烟,顾名思义,即假冒伪劣香烟产品。真烟和假烟都有一定危害,但真烟的危害比假烟的危害要小。真烟的烟叶都要经过复烤,而假烟大多数没有复烤。假烟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也损害了老百姓的利益,属于违法产品。一些人为了发横财开始走违法犯罪的道路。张某甲、张某乙父女齐上阵,联手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甲明知是假烟的情况下,多次向梁某某等人销售各种品牌的假烟,销售假烟金额合计为121900余元,2018年6月13日,侦查人员在张某甲家中查获未销售出的炫赫门、红南京、玉溪、苏烟、黄金叶等各种品牌的假烟,合计10300余元。
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乙明知是假烟的情况下,多次向马某乙等人销售各种品牌的假烟,销售假烟金额为61200余元。
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张某乙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
2019年7月30日,沛县检察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张某甲、张某乙提起公诉。沛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5日对张某甲、张某乙作出刑事判决: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二千元。判处张某乙单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扣押的张某甲、张某乙的假烟,依法予以没收,并由扣押机关处理;被告人张某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九万元、被告人张某乙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