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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化身“蜘蛛侠”,爬窗进入前妻家中拒绝离开 徐州经开区检察官:勿以爱之名,行违法之事
2019-09-16 14:17:00  来源:徐州经开区检察院

  “家”,是我们每个人最后的港湾,而住宅作为“家”的实际载体,应当具备充分的隐私性和不受频繁性。“每个人的家就是自己的一座城堡”,公民住宅具有私人领域的属性。“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案情重现:刘某某系 “小雪”(化名)的前夫,因怀疑“小雪”近日有了新欢,刘某某通过厨房防盗网翻入“小雪”的住宅,后“小雪”回家后要求刘某某离开,刘某某拒绝离开并要求复合,在被“小雪”拒绝后,刘某某在“小雪”两个女儿的面前殴打“小雪”,对“小雪”的面、鼻部造成伤害,同样对两名女童的心理造成了创伤。(“小雪”拒绝做伤情鉴定。)

  办案检察官审查认为,刘某某未经他人允许侵入他人住宅,且经他人要求离开后拒绝离开,其行为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检察机关依法对刘某某提起公诉。

  2019年8月29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检察官说法: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谓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者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者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住宅安宁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非法”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者没有法律根据。“侵入”是指未经主债权人同意、许可进入他人住宅,以及不顾权利人的反对、劝阻,强行进入他人住宅。侵入的方式有很多种,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秘密的, 不以是否实施暴力为必要条件。本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主观要件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为,违反了权利人的意思,或破坏他人住宅的安宁,而积极侵入或消极不退出,就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编辑:张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