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至今已满八年。酒后驾车的“马路杀手”数量明显下降,“酒驾”问题虽然得到较大改观,但并未彻底根治。对“酒驾”法律后果认识不足、心存侥幸心理的驾驶人员依然存在。下面,就请大家看一起发生在我们身边因酒后驾驶被判刑的案例:
【案例点击】
2018年3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一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环东路附近路段时,与李某某驾驶的一商务轿车发生交通事故。
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mg/100ml。交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处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因害怕被处罚,采用辱骂民警、打民警耳光等暴力方法阻碍民警执行职务。
2018年6月13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某以妨害公务、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王某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这是一起典型的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不仅不主动接受调查,反而妨害执法,自然罪加一等。
【大数据盘点】
王某某案件绝非偶然。2013年至2018年,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危险驾驶案件263件(261件为“醉驾”),审查起诉254件。
其中,判处3个月以上拘役45人,3个月以下拘役172人,判处缓刑46人。男性250人,占比98.4%;女性4人,占比1.6%。大学以上学历10人,占比4%,大学以下学历244人,占比96%;初犯243人,占比95.6%,曾因酒驾接受行政处罚11人,占比4.4%;酒后驾驶汽车223人,占比87.8%,酒后驾驶摩托车31人,占比12.2%。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检察官说法】
1、“酒驾”与“醉驾”
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饮酒驾驶,是违法行为,一般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如果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2、拘役与行政拘留
“酒驾”一般会被处以行政拘留。“醉驾”更为严重,往往会被判处拘役。
行政拘留1日以上15日以下,数行为并罚不得超过20日。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行为并罚不超过1年。
拘役会给当事人留下犯罪记录,会导致不能入党、不能报考公务员、不能当兵的严重后果,公职人员将被开除。
3、“醉驾”的定罪量刑
如果“醉驾”后没有发生致人轻伤以上的事故,一般以危险驾驶罪论处。犯本罪的,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如果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往往构成交通肇事罪。犯本罪的,最高可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追求或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发生,还有可能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本罪的,最高可判处死刑。
到底造成何罪,与行为人造成事故的大小,造成人员伤亡的程度和伤亡人员的数量、财产损失的大小及承担事故责任的大小、行为人有无其他主观故意等犯罪情节有关。
【友情提醒】
喝酒后切莫心存侥幸驾驶机动车,正所谓“一念天堂,一年铁窗”。在此,检察官友情提醒:“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