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中旬,犯罪嫌疑人代某某等人购买1200余斤“化肥”及爆破器材数十套,先后运输至多地实施非法爆破活动。
“化肥”能够炸石头,身经百“案”的检察官也是头一次听说。经检察机关积极引导取证,公安机关将涉案“化肥”送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令人大跌眼镜,原来,这些所谓“化肥”,竟然是硝酸盐类混合炸药。
该案案情重大,涉及人员众多,犯罪嫌疑人在多省边界流窜作案,且恰逢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的重要时间点,严重危害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引起了公安部的高度重视,并被列为挂牌督办案件。
检察官说法: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的构成要件要求犯罪嫌疑人明知其所出售、购买、运输的物品为爆炸物。本案中,狡猾的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到案后始终坚称自己用来实施爆破的就是普通化肥。检察机关通过实地考察和多方考证,发现代某某从张某某处购买的“化肥”,价格远远高于一般化肥的实际价格,且张某某日常所经营的店铺,主营业务就是矿山机械和爆破器材,并不具备出售化肥的相关手续和资质。最终,在坚实的证据和检察官凌厉的讯问下,犯罪嫌疑人代某某和张某某承认了自己明知买卖的所谓“化肥”含有爆炸物成分而用于爆破采石的犯罪事实。
最终,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获法院支持,一审判决代某某、张某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