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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错误裁判”是否构罪
2020-10-31 17:08: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司法实务中,辩护人常提出据以强制执行的裁判结果系错误的观点开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的无罪辩护,认为执行依据错误,行为人可以拒不执行,拒不执行错误裁判当然不构罪。另一种观点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保护的法益主要是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行为人不能以裁判结果错误作为抗拒执行的理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达到情节严重,依然可以构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只要裁判生效期间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达到情节严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依然构罪。理由如下:第一,《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法律充分保障了行为人救济权利,但是依然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该罪保障的是司法权威和正常的司法秩序,行为人对裁判结果有异议应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和司法程序寻求救济,不能以此作为抗拒执行的理由,其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导致申请人权利得不到实现,使司法权威受到损害,破坏了司法机关正常活动,应当惩处。第三,即使经过法定程序撤销裁判结果,证明执行依据确有错误,但当时判决、裁定已生效,在该判决、裁定未被依法撤销前行为人拒不执行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依然构罪。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生效裁判必须依法执行,否则裁判文书将如同一纸空文,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法律责任。为了维护法院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和稳定性,维持法院裁判的即判力,只要法院裁判生效后,当事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情节严重的,就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编辑:张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