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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机关加强环境公益诉讼的建议
2020-10-31 17:07: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基层检察机关深入推进环境领域的公益诉讼工作,对于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何面对和解决新时代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的瓶颈和困惑?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拓宽环境公益诉讼线索来源。基层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线索的来源,一方面来自于检察机关内部控申、刑检等部门的移送,以及部分检察院上线的举报线索“随手拍”APP平台,另一方面,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以及行政机关的“两法衔接”平台上获取线索。此外,呼吁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团体提高保护环境资源意识和法治意识,建立举报线索奖励机制,鼓励群众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资源行为进行监督,也可以聘请来自不同行业、在一线岗位工作、消息灵通的公益诉讼信息联络员提供线索。

  完善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基层检察机关在具体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过程中,往往需要行使调查取证权,而行政机关和个人通常有对抗情绪,不愿配合,致使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陷入困境。鉴于环境公益诉讼所需要搜集的证据往往较为复杂、不易收集,应适当赋予检察机关具有一定强制性质的调查取证权,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提出处分或追究渎职责任的建议。在赋予强制性权力的同时,建议就检察机关行使调查取证权的适用情形、采取措施、取证程序、监督等具体内容进行规定,这样既有利于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的规范行使,也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效率,保障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顺利办理。

  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跟踪监督。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以诉前建议程序结案的,当然由检察机关负责后续的跟踪监督。检察机关应当建立检察建议执行跟踪反馈机制。检察机关在收到行政机关的反馈回函后,应对行政机关是否采取有效、具体的措施,履行监管职能进行跟踪监督。对于法院作出判决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与法院的执行机构均有跟踪监督的义务,对于当事人或行政机关拒不执行判决或迟延履行判决的,由法院强制执行或提出司法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行判决;如法院未采取措施保障判决的执行,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行使职能。

  编辑:张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