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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听证制度实践缺陷及标准构建
2020-10-31 17:06: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规则》)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使调查权中,可以组织有关当事人听证,以便查清案件事实、实现精准监督,促进矛盾化解。但是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民事检察听证工作的开展情况并非特别理想,呈现出一定程度的空洞化、程序化,没有很好地发挥出听证制度在民事诉讼监督过程中的公开化、民主化、规范化作用。

  民事检察听证规定实践缺陷

  听证程序启动标准不明确。听证参与人员范围标准不统一。听证评议结果运用标准不一致。

  完善民事检察听证制度的几点意见

  明确听证程序启动标准。可以通过明确具体案件类型的形式对听证程序的启动标准进行规定,一是事实不清或法律适用有争议的案件,在听证过程中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理顺法律适用问题,规定该类案件进行听证可以有效帮助案件承办人做出正确的监督判断。二是拟作出不支持监督决定,但存在信访风险的案件,在听证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帮助案件承办人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尽量化解矛盾纠纷,可以有效减少案件监督后的信访风险。三是拟作出再审检察建议、抗诉决定的案件,该类案件进行听证可以提高监督意见的精准性,同时在监督决定作出之前,让案件当事人做好下一步的诉讼准备。四是对辖区内有重大影响、案情复杂、诉讼金额较大、媒体或社会关注、可能或已经产生舆情的案件,需启动听证程序。

  明确听证参与人员范围标准。通过制度明确听证参与人的范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可以作为听证基础人员范围。两个方面的案件应该扩大或缩小参与人员范围,一是涉及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应该扩大听证参与人的范围,还可以通过邀请新闻媒体人参与的形式扩散该类案件的社会参与度与知晓度。二是涉及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应尽量缩小听证参与人员的范围,仅仅由检察人员与案件当事人参与即可,防止因听证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影响。此外,还可以将专家人才库制度与听证制度相对接,对于知识产权类、工程类纠纷等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应当邀请专家库成员参与听证并发表专业化意见,为办案人员提供参考。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有必要邀请案件原审法官、办案民警参加听证。

  明确听证意见结果运用标准。要明确听证活动与庭审活动的根本区别,虽然二者在程序上具有相似性,但本质来说民事检察听证并非做出裁决的过程。因此听证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辩论及陈述,以及参与人员所发表的意见只是一种做出监督意见的参考过程。即使听证的意见结论呈现“一边倒”的情况,检察机关的承办人还是可以不采纳听证的情况,而是坚持“独立办案,听证参考”的原则,根据自身审查情况最终做出决定。一方面应当完善规范听证笔录的格式及表述形式,做好听证意见的梳理工作。另一方面,承办人在制作案件审查报告过程中需要提及组织听证的相关情况,如果不采纳听证意见的应当在报告中说明不采纳听证意见结论的理由。

  编辑:张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