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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宥之法
2019-12-21 17:20:00  来源:检察日报

  赦宥之法,用今天的语言来表达,就是关于宽恕、赦免的法律。明代黄道周《博物典汇》卷十八记载:“周礼司刺掌三宥三赦之法。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这意味着,早在周代,国家礼法就已规定,可以对过失犯罪有所宽宥,对幼弱、年老和有智力缺陷的罪犯施行赦免。三赦三宥,然后用刑,这种明刑慎罚的思想,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对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产生了极大影响。

  当然,这种赦宥之法与所谓“大赦天下”不同,与特定条件下的赦放也并不相同。用今天的目光看,古代皇帝的恩赦,无非是一种政治策略,不过为了显现圣明,安抚人心,稳定时局,以巩固专制皇权的统治。春秋、战国时期,在战乱不休的情况下,各地诸侯王为了笼络人心,曾经施行大赦。

  据《春秋》记载:“庄公二十二年,春王正月,肆大眚。”鲁庄公实行肆大眚,即大量地赦免罪人。昭襄王四度赦免罪人,孝文王、庄襄王即位时也实施过赦免。他们甚至对死刑犯都可以实施宽宥,乃至宽宥呈现泛滥的趋势(后世皇帝的大赦天下,即滥觞于此)。这种做法,在秦始皇即位后发生了极大的转变。秦始皇奉行法家思想为治国正宗,制度以严苛为主,三十多年从不一赦。但秦二世登基后不久,便开始了真正意义上的“大赦天下”。

  所以,黄道周这样说道:“唐虞三代之所谓赦者,或以其情可矜,或以其事可疑,以其在三宥三赦八议之列,然后赦之。盖临时随事,而为之斟酌,所谓议事以制者也。至后世乃有大赦之法,不问情之浅深,罪之轻重,凡所犯在赦前,则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盗贼及作奸犯科者不结。于是遂为偏枯之物,长奸之门。”失去了尺度的大赦宽宥,就很有可能走到司法的另一面去。

  黄道周的《博物典汇》,曾被清廷列入四库禁毁书单。究其主要原因,他既是一个南明抗清遗臣,书中又记述了奴酋努尔哈赤的事例,以及防御后金的山海关一带地图。其中关于四夷,涉及日本、朝鲜等国,介绍得比较详细。二十卷书中颇多珍贵资料,然而一些文字诋毁满清统治,遭到严令禁毁就并不意外。在历经严酷的文字狱以后,《博物典汇》在坊间依然悄然流传。笔者读到的是崇祯刻本的电子版,书中关于“赦宥之法”等诸多法典的记述,今天仍颇有参考价值。

  在分析了因“肆大眚”而失刑的弊端后,黄道周举例说:“故诸葛孔明曰,治世以大德,不以小惠。其为政于蜀,军旅数兴而赦不妄下。斯得春秋之旨也。”显然,推行德政应在掌控刑法之上。

  实施赦宥之法,最大的矛盾在于怎样对待死刑。历代皆是如此。古人在死刑上存在的困惑,一方面是认为不施行刑杀,就不足以维持皇权;一方面又认为,死刑的存在对统治者并不利,因为大量的生命被剥夺,将导致天事运行不畅。所以历代当政者会用某些特定的天象作为“赦”的前提,比如“若有客星出,视其小大:大,有大赦;小,亦如之也。”

  赦宥之法在死刑制度中的运用,既是传统法律文化的产物,也是文化观的体现。

  编辑:张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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