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驾驶一小型普通客车沿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宁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永宁路与杨山路交叉口向右转弯时,因观察不足采取措施不当且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与沿杨山路由东向西行驶的马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马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马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认定,被告人苏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马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苏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3月5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苏某某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现该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