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5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一重型半挂牵引车、平板自卸半挂车,沿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境内杨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杨山路与永宁路交叉口向北右转弯时,因观察不细、操作不当,与沿杨山路由东向西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刘某某当场死亡。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
近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某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现该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