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朱从伟乘坐81路公交车时,与同车乘客耿某发生口角并互相推搡。该公交车到达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境内软件园公交站台时,被告人朱从伟和被害人耿某互相推搡下车,后被告人朱从伟殴打耿某头部将其打倒,二人继而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朱从伟拳击耿某鼻部、胸部,致其受伤。经鉴定,耿某鼻部、胸部得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二级。
2017年4月14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朱从伟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朱从伟乘坐81路公交车时,与同车乘客耿某发生口角并互相推搡。该公交车到达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境内软件园公交站台时,被告人朱从伟和被害人耿某互相推搡下车,后被告人朱从伟殴打耿某头部将其打倒,二人继而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朱从伟拳击耿某鼻部、胸部,致其受伤。经鉴定,耿某鼻部、胸部得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二级。
2017年4月14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朱从伟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