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一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自卸半挂车沿徐州市三环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桃山路路口右转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某当场死亡、电动自行车损坏。经认定,被告人孙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张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腹腔脏器损伤合并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1年8月4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孙某某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2021年4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一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自卸半挂车沿徐州市三环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桃山路路口右转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某当场死亡、电动自行车损坏。经认定,被告人孙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张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腹腔脏器损伤合并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1年8月4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孙某某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