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多次驾驶车辆至河南省杞县、安徽省亳州市、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采用破坏车窗玻璃的手段盗窃车内财物,被盗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14万余元,被破坏车玻璃价值合计人民币40222元。
近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郭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多次驾驶车辆至河南省杞县、安徽省亳州市、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采用破坏车窗玻璃的手段盗窃车内财物,被盗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14万余元,被破坏车玻璃价值合计人民币40222元。
近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郭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