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在社会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一些犯罪分子为了非法目的,利用一些手段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这是一种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被告人侯某某在经营徐州某电器有限公司期间,为购买货物,在本人房屋作抵押未解除抵押情况下,于2015年9月5日伪造了该房屋的房产证作抵押,同贾某某签订了借款20万元的合同。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侯某某向贾某某借款抵押使用的房屋所有权证上使用的“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产权章”的印章系伪造。
案发后,候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伪造、变造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本案有其本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2019年5月23日,江苏省沛县检察院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对侯某某提起公诉。
沛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5日对候某某作出刑事判决:判处候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