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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是她先动的手! 南京玄武检察官:故意毁坏他人车辆是违法行为,处理问题冷静慎思
2019-12-19 15:23: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在停车场撞击、击打“仇人”车辆借以引出“仇人”,停车场工作人员报警后,发现车辆并非“仇人”所有,那法律上会怎么评判呢?今年8月,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就针对这样一起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撞击、击打车辆的李某被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9年1月的一天,李某、钱某等人在酒店聚餐,聚餐期间钱某讲了李某的坏话,这让李某心中大为不快。到家后李某越想越生气,想起晚上钱某会在酒店参加活动,于是就开车返回酒店找钱某对峙,找了一圈没能找到钱某。李某怕第二天钱某返回外地更联系不上钱某,于是驾驶车辆撞击“钱某”的车辆,但“钱某”车辆较硬,始终没有撞击痕迹,于是李某使用硬物等击打车辆。后来,民警到达现场,经查询,该“钱某”的车辆并非钱某的车辆。经鉴定,被害人车损为人民币两万余元。归案后,李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检察机关认为,个人表达感情需要理性,决不能将个人感情凌驾于法律之上,触碰法律的底线。在与他人发生冲突的时候,可以寻求朋友、媒体、社会团体、相关部门等的帮助,但决不能以违法手段予以还击,否则不但自身问题解决不了,还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

  编辑:张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