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8月下旬的一天,张向勋在某饭店包间内,与被害人李华亭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双方互殴,后被朋友拉开。随后,李华亭离开饭店站在路边,张向勋从饭店厨房拿起一把菜刀跑出饭店,砍向李华亭面部和背部,致其面部、背部有多处创口,且在治疗过程中中度休克。经鉴定,李华亭中度休克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面部瘢痕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背部瘢痕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后张向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鼓楼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张向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二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9年9月,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张向勋提起公诉。庭审中,张向勋取得被害人谅解。后法院综合案件情况,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向勋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检察官说法】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管制。检察官提醒,办案发现,故意伤害多因琐事争吵、酒后纠纷、邻里纠纷、“哥们义气”等导致,最终只能是害人又害己。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尽量克制自己的情绪,遇事应当多想想后果,切勿一时冲动,做出后悔莫及的事情。(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