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初,尚某经他人介绍,向徐州某公司进行投资。投资期间,因徐州某公司承接为江苏某集团公司融资的项目,尚某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受徐州某投资公司及江苏某集团公司的委托,以上述公司的名义,采取口口相传的方式,以月息2%—3%、年息25%—36%为诱饵,向他人宣传投资项目,并从中收取他人投资金额的5%为佣金。
2013年,江苏某集团公司被警方调查,调查证实,江苏某集团公司通过虚构专利产品,夸大相关产品的生产规模、生产效益和科技含量,谎称拥有巨额外汇和军方背景,伪造银行存单等手段骗取信任,向他人或其他单位进行融资。(2015年12月,江苏某集团公司所有人陈某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事发后,徐州某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投资者的本息。通过尚某介绍对徐州某公司进行投资的投资者产生恐慌,向尚某索要投资本息。尚某随即逃匿。
2013年6月,警方陆续接到群众报案反映,犯罪嫌疑人尚某向徐州不特定的人员进行非法集资。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即开展立案侦查,并与2013年11月13日对犯罪嫌疑人尚某进行上网追逃。
直至2018年3月1日,潜逃近五年的尚某来到警方投案自首。
经检察官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尚某自2008年以来,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270余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4000余万元,除返还本息外,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达人民币3000余万元。
最终,犯罪嫌疑人尚某因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依法发还各集资参与人。
【检察官说法】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警示】
非法集资通常采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具有一定的诱惑性和欺骗性,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当存在投资需求时,应提高警惕,慎重选择,做到对高息诱饵不动心、对老板“实力”不崇拜、对“官方”背景不迷信、对熟人“热心”不轻信、对大众行为不盲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