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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联手诈骗 经商多年老板花62万买假挂车户 沛县检察官:勿轻易被他人“画饼充饥”
2019-11-30 11:15: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2014年1月份,王某某(另案处理)问秦某某和刘某某(另案处理)一起干运输吗?秦某某说可以。王某某让秦某某问问刘某某有假挂车户吗,刘某某说有户并问要哪里的户,王某某说哪里都行。刘某某说有青海省的户,只有十五套户了,秦某某说行,花了十万元购买了这十五套户。

  过了半个多月,刘某某让秦某某一起去江苏沛县卖这些挂车户。秦某某等五个人(其他人均另案处理)就一起到江苏沛县龙固镇一个挂车厂,王某某向挂车厂的人介绍说秦某某是青海省某公司的人,这十五套挂车户是秦某某的。然后王某某和他两个朋友与该挂车厂谈价钱并签合同,当时挂车厂就给王某某转了62万元,王某某分了十几万,剩下的钱都给秦某某了。后来王某某因为弄假的挂车户被沛县警方给抓获了,紧接着秦某某也到案了。

  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2018年12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秦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未退赔的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所得之物、所用之物的处理】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警示】

  挂车厂老板也许是心急才仓促买了这些假的的挂车户,经商多年的老板都会被骗,而且被骗了这么大数额,诈骗知识不可少,多方求证保荷包。我们普通民众在日常生活中,不要随意相信他人,避免上当受骗。诈骗手法日益新,你我务必要小心。

  编辑:张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