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彭某某因故意伤害被判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2017年11月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连同故意伤害罪共判刑罚八年十个月。这次被判刑之后,又发现彭某某在2015年有漏罪未判,特解回再审。
2015年8月份的时候,彭某某朋友推荐彭某某加个微信,说微信里出售的一些车辆很便宜,彭某某就加了微信问对方有没有车辆,对方发了2辆车的信息给彭某某,对彭某某说两部车一起买的话5万元,彭某某觉得价格合适,虽然知道是赃物但彭某某还是同意了。之后彭某某以6万元的低价将两辆车卖给了他人。经鉴定,两辆汽车价值28万余元。
彭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到案后,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彭某某积极退赃60000元,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2018年12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彭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检察官说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所得之物、所用之物的处理】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警示】
此罪名在之前有个类似罪名叫做购买赃物罪,相信大家看到这样的名字,应该就知道这个罪大概是什么意思了,打击犯罪,就要从源头治理,所以销赃这条路,法律盯的很紧,如果碰到有很便宜的大件物品,一定要核实相关手续,如果是赃物,要及时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