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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司法便宜主义并案需具相对合理性
2020-10-31 17:11:00  来源:检察日报

  并案,是指在司法办案中,有时会将数个案件合并在一起侦查、审查起诉、起诉或审判。比如,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8条规定,对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进行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犯罪案件并案处理。由此可见,目前,并案遵循的是司法便宜主义,而非法定主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起算审查期限,如何运行并案程序,应当后案并前案还是前案并后案等,争议较多。

  以审查起诉为例,主张将后案并入前案的审查起诉期限的,认为可以提高诉讼效率,减少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最大程度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然而,如果后案重大复杂,卷宗多,在前案剩余审查起诉期限内,无法完成阅卷任务,或后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就无法并案,不得不先起诉前案,再另行起诉后案,这会导致本应合并起诉的两个案件,前案已判而后案还没起诉。而且对同一当事人犯罪事实多次开庭审理,既不利于保障被告人权益,也无法实现效率价值。将前案并入后案,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则可避免这一现象发生。当然,如果后案是简易案件,或案件卷宗少,在短期内能够作出正确判断的,则应将后案并入前案,一并起诉,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因此,笔者认为,不应机械并案,要“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进行”即可并案。当然,并案可能会在程序上出现一些问题,如,前案并后案后,前案的审查起诉期限有可能超期,为解决这个问题,不得不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前案”,作延期审查等处理,才能与后案一并起诉。笔者认为,这一做法有画蛇添足之嫌,因为,前案并后案的目的在于解决短时间内无法查清后案事实,无法与前案一并起诉的问题。实践中,侦查机关发现新罪后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审判机关并案审理后计算审理期限,都采取重新计算羁押或审理期限的方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完全可以参照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做法,从前案并入后案之日起,按照后案的受理时间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那么如何并案呢?笔者认为,在并案程序规定不具体、不明确的情况下,不妨以“相对合理主义”作为解决并案问题的基本思路,“相对合理性”就是在不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作出“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进行”的并案选择。笔者认为,若能同时满足权利保障、便于诉讼、提高效率三个条件,并案即具有相对合理性。

  权利保障指并案必须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受侵害。“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任务,并案必须注意是否会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这是适用并案必须考虑的重要前提。笔者建议,一要建立并案告知制度。及时告知当事人,切实保障其知情权,让其明白缘何并案。二要防止滥用并案权限,肆意延长审查起诉时限。后案如是简易案件应并入前案,不应为给前案制造更多时间,反将重大案件并入简易案件。如果前案(重大案件)审查已经接近尾声,一两日内要起诉,后案(简易案件)一两日内无法审查结束,则应按时起诉前案,对后案尽快补充起诉。三要防止超期羁押现象发生。如并案可能会造成超期羁押现象发生,应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移送法院审判。

  便于诉讼指既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又有利于指控犯罪。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是刑事诉讼的基础性任务。因此,并案应服务于查明案件事实,这是并案的出发点。并案还应为有效指控犯罪服务,为随后的法庭对抗打基础,所以,所并案件须紧密关联,如系共同犯罪、一人犯数罪,或所并数罪之间具有相互证明的作用等,这样才有助于集中、高质量指控犯罪。

  提高效率指并案须能缩短诉讼时间,达到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作为诉讼的价值追求之一,提高诉讼效率能使有罪的人及时得到惩罚,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更快地完成刑事诉讼任务。因此,并案应当以提高效率为条件,必须避免超期办案现象发生。

  此外,并案还要注意时间的接续性,原则上后案应当在前案的审查起诉期限内受理,如果后案在决定起诉前案后才受理,不宜为了并案而中止起诉前案。

  综上,在如何并案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司法便宜主义并案,但需具有相对合理性,一切不利于权利保障,不便于诉讼,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的并案都应予禁止或避免。

  (作者单位: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张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