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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执行程序存在问题与完善建议
2020-05-26 16:29: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规定了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并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对强制医疗程序实行监督。笔者在开展日常检察中发现,强制医疗执行中存在三个方面问题,亟待引起重视。

  公安机关交付执行的时间未作规定。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后,五日内交付公安机关执行,但没有规定公安机关将被强制医疗人交付强制医疗机构执行的时间。实践中,公安机关往往因被强制医疗人的费用未能解决等原因,怠于将被强制医疗人交付强制医疗机构执行。

  对强制医疗机构的监管及诊疗义务未作规定。定期诊断评估报告是法院作出解除强制医疗决定的重要依据,但法律法规对作出定期诊断评估的主体组成(是主治医师还是另行成立诊断评估小组没有具体规定)、“定期”所指的具体时间、评估的标准未作具体规定,对强制医疗机构的人员配备以及医疗、监管安全设施、设备应符合何规定也无据无依,导致在实践操作中,强制医疗机构的执行工作不规范,也给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带来一定的困惑。

  对被强制医疗人需要转诊的审批及监督主体未作规定。被强制医疗人因精神疾病以外的严重疾病需要外出就医,负责审批的主体、派员押解的主体,以及被强制医疗人住院治疗,负责派员监督的主体等问题均未有相关规定,导致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一是明确公安机关将被强制医疗人交付执行的时间。笔者建议可以参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后,在一个月内交付执行。二是明确强制医疗机构的人员配备,医疗、监管安全设施的相关要求以及作出定期诊断评估的主体、时间以及标准等问题。三是明确被强制医疗人转诊的审批与监管主体。对被强制医疗人因精神疾病以外的严重疾病确需外出就医或住院治疗的,可以参照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出所(监)就医或住院治疗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安排人员押解以及派员监督。

  编辑:张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