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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检务督察有效监督初探
2020-05-26 16:28: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检察权运行发生重大调整,检察官办案拥有较大自主权,而检察官办案监督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特别是“捕诉一体”“认罪认罚从宽”新机制运行后,办案检察官权力增大,与此同时,原有的监察室被撤并,基层院派驻纪检监察组实行综合派驻,内、外部监督力量同时削弱,形成“一增双降”的反差。“权力不受监督必然导致腐败,这是颠扑不倒的真理”,新的检务督察职能应运而生,强化内部监督特别是检察官办案监督势在必行。

  优化资源,配备精业“内行”。内设机构改革后,检务督察部门难以配置员额检察官,受机构压缩的影响,基层院还难以单独设置检务督察部门,存在检务督察人员力量不足,不懂“业务”却履行着业务监督职能的窘况,干着“外行”监督“内行”的事。因此,要挑选政治素质好、讲原则,熟悉检察业务,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从事检务督察工作。同时,要树立综合业务能手吃香的导向,加大复合型人才培养力度,为他们规划好成长路线,留足检务督察长效发展后劲。

  卡住“源头”,紧盯风险防控。在新的业务运行机制下加强内部监督,需要从一开始就同步谋划、同步研究、同步推进。要从源头上分析梳理可能的监管薄弱环节,主动预防廉政风险,还要与时俱进建立健全办案风险防控机制,在“捕诉一体”办案机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行后,要及时开展廉政风险点研判,确保监督办案时有规可循、有的放矢。要不断对现有防控措施进行改进和修订完善,总结办案风险规律,建立健全以岗位为点、以程序为线、以制度为面环环相扣的风险防控管理制度体系,提升主动发现、防控不规范司法办案的能力。

  扭住关键环节,实现流程监管。要拓展办案监督的路子,推行智能化案件监督机制,借助统一业务办案系统信息化手段,变被动坐等上门举报申诉为主动实时动态监管。借助2.0版统一业务系统检务督察办案模块,实现办案信息全程记录、办案活动完整留痕、违规操作及时拦截、办案风险实时提示,提升案件督察工作质效。要加强与案管部门的配合互补,建立及时有效的线索移交机制,对案管部门移交的不符合案件评查程序的案件及时开展调查追究,不断强化监督合力,健全检察官办案同步监督体系。

  完善惩戒机制,形成有力震慑。司法责任制的核心要义就是“权责明晰、权责统一”,检察官办案权力变大是实实在在的,但司法责任追究力度却没有与之对等,尚未形成有效的追责震慑效应。要强化检务督察部门监督追责的职权,赋予在检察长直接授权下履行提出批评教育、诫勉、责令检查、通报、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理等督察意见的职权。对办理案件过程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存在重大过失的员额检察官,应当按规定提请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再按程序追责。要强化惩戒制度的结果运用,与检察官退出员额等机制相衔接,跟职务晋升、交流使用和工资待遇等切身利益挂钩,有效提高内部监督的刚性约束力。

  编辑:张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