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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侦查权法律规定的文本解释
2019-10-28 11:18: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正式通过并于同日实施,其中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以上可以用“一确定”加“三特定”来概括总结:“一确定”是确定检察院保留部分自行立案侦查权;“三特定”是指:一是案件来源特定,主要是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中发现;二是侦查对象身份特定,系司法工作人员;三是涉及罪名的种类特定,包括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下面对法律规定中三个关键词进行文本解释。

  诉讼活动的界定。对此处的诉讼活动,应做“三大诉讼”的正确理解,不仅限于刑事诉讼活动,还包括民事诉讼活动以及行政诉讼活动(在“三大诉讼中”也应然包含检察机关开展的公益诉讼活动)。从环节上,涵盖“三大诉讼”检察机关参与的全部环节,如刑事诉讼活动监督,应包含侦查、起诉、审判以及执行等所有环节。

  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根据《刑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看,是与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对应的机构,涵盖了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包含各级监狱机关)以及海关缉私部门等司法部门中依法委派或受委托行使司法职权的人员。无论对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身份伦”抑或“职责论”标准,都应遵循“依法产生+依法行使职权”的双重标准予以认定。

  此外,修改后刑诉法重新定义了“侦查”的含义,指公安机关、检察院等机关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监察委员会调查职务犯罪的行为明确已经排除在侦查的含义中,其人员涉嫌以上的犯罪仍由监察机关自行调查。

  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中“等”的含义。从语境看,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肯定不止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三种,此处“等”的含义应做列举未尽理解。2018年4月1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的《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中详细列举的88个罪名中,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权犯罪和渎职犯罪都未收纳其中。可见,从监察法实施到刑诉法修改,监察机关的内部管辖规定已经为检察机关侦查权的行使留出空间。

  编辑:张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