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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思考
2019-10-28 11:17: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通过明确在相应考验期内履行一定义务,对应当起诉的轻微刑事犯罪未成年人作出暂时不起诉的处分,旨在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别保护,促进“再社会化”。但随着未成年人犯罪形势变化,该制度在适用范围、附加条件、被害人权益保障、考察帮教等方面暴露出若干问题,需要进一步细化与完善。

  扩大案件适用范围。笔者建议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罪名扩大到刑法分则规定的所有犯罪类型,并提高到“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同时,充分赋予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以根据涉罪未成年人具体犯罪情节和现实表现,准确作出是否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探索多类附加条件。笔者建议应当由最了解案情的承办检察官,结合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现实表现、被害人意见等,探索附加赔礼道歉、具结悔过、赔偿损失、定期报告、禁止进入特定场所、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等条件。

  强化被害人权益保障。笔者认为,应当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更加注重被害人权益保障,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充分说明不起诉理由,认真听取被害人意见,了解被害人真实意愿,有针对性地促成双方的刑事和解,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还应当赋予被害人权利救济渠道,对于被害人不服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可以要求召开听证会或者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请复议。

  注重联动考察帮教。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监护人是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监督考察的主体,但受案多人少等因素影响,考察帮教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应当建立以检察机关为主导、多方参与共建的联动考察帮教机制,检察机关与司法所、派出所、村(居)委会、学校等共建考察帮教体系,明确各单位在考察帮教体系中的职责作用,从而能够全面收集未成年人学习表现、社会交往信息,为附条件不起诉提供依据,并据此制定多元化的帮教方案,提升帮教实效。

  编辑:张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