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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刑附民公益诉讼建议
2019-10-28 11:17: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一项新工作,随着公益诉讼工作的推进,检察机关立足刑事司法职能开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工作将会成为常态。笔者建议在下次修订《刑事诉讼法》的时候,对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行修改,将其纳入常规诉讼程序。具体修改建议如下:

  统一案件范围,明确案件类型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在能够明确检察机关可以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自然检察机关也可对这两个领域内侵害公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时,笔者认为对国有资产领域的侵害国家财产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而且根据《行政诉讼法》之规定,在国有财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开展公益保护是检察机关的职责。因此,笔者建议统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范围,将《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如果国有财产、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失的,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明确诉讼请求,全面保护公共利益

  目前法律在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可以提起哪些诉讼请求是不明确的,建议明确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提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

  完善法律程序,明确诉讼权利义务

  一是明确起诉标准。犯罪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国家财产有程度上的区别,有损害风险大小的区别。法律应当规定可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起点标准,防止滥诉或者怠于诉讼的情况发生。二是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期间。笔者建议将检察机关可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期间定为从刑事立案时起至移送法院起诉止。这样有利于督促检察机关及时介入调查侵权事实,及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高诉讼效率。

  当前,我国已经在司法解释层面确立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为了理顺与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关系,建议适时对《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进行修改,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纳入该条规定,并进一步完善、细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则体系。

  编辑:张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