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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漏洞应引起重视
2019-10-28 11:15: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近年来,随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等法规的修订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日趋规范,在改造罪犯和刑罚分流上作用日益突出。但当前暂予监外执行法律法规不健全,操作规范不明确,在实践中影响刑罚执行统一公正的现象时有发生,应引起重视。

  以怀孕、哺乳等方式故意逃避监禁刑罚缺乏有效规制。怀孕、哺乳婴儿是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是法律保护胎儿、婴儿利益的体现,但实践中故意通过怀孕、哺乳逃避监禁处罚的案例频发,缺乏有效规制。

  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无时效约束。《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实践中,基层法院无鉴定资质,需委托中级法院进行暂予监外执行事由鉴定,再依据中级法院鉴定审查结论作出是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而委托、鉴定,以及作出决定的期限均没有法律规定,由法院自行操作,普遍存在鉴定、决定周期长,当事人刑罚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等问题。

  保外就医罪犯病情复查缺乏明确标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明确了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有定期向司法所报告病情复查情况的义务,司法所工作人员需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向批准、决定机关或者有关监狱、看守所反馈情况。但法规未明确复查范围及具体标准。

  为此,笔者建议:一是立法设立刑罚中止或者暂缓执行制度。虽然法律规定对于怀孕、哺乳的罪犯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暂予监外执行,考虑到实践操作及胎儿、婴儿利益等,实践中基本均默认为“应当”。在此背景下,建议立法机关设立刑罚中止或者暂缓执行制度,适用于不宜立即收监执行但又存在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未取得生育准许而生育、哺乳等故意逃避刑罚的罪犯,待情形消失后执行刑罚;二是明确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期限。建议明确法院启动时间、移送鉴定机构鉴定时间、鉴定机构必要鉴定时间及法院决定时间,考虑到该类案件的性质,建议作为特殊情形对待或者设立专门的鉴定机构,避免该类案件“久拖不决”;三是明确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复查操作标准。可在县(区)级设立具备资质的专门复查鉴定医疗机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定期前去复查鉴定,对病情复杂的,可将相关复查资料移送专业鉴定机构或者专业部门审核,确保复查结果的统一和权威。

  编辑:张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