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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伪造印章行为如何定性
2019-10-28 11:14: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对于购买伪造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行为如何定性,目前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将该行为认定为伪造的共犯进行定罪处罚。第二种观点,依据罪刑法定原则,该行为不构成犯罪。笔者持第二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定共犯的理由往往是,购买者提供了印章名称等相关信息,客观上为伪造者提供了帮助,与伪造者也有一定的事前通谋,因此具备伪造公司印章的共同行为与共同故意。但是从法条原文来看,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二款规定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第二款规定仅限定为伪造这一种行为,并限定为印章这一个对象。这种立法上的区别对待,突出了刑法对行使国家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予以特别保护的立法本意。罪刑法定原则是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不能任意通过运用总则中共同犯罪的规定对该行为进行变相处罚。从行为本身来看,提供名称等信息是购买印章所不可或缺的行为,并没有超出“购买”的范围,而更类似于一种“订购”,即顾客为了购买到符合自己心意的商品,向商家提出一定的精准要求,同时提供一定的必要素材,并不能因此将顾客的买方地位向卖方、制作方转换。另外,根据《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答复》,对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可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从类推适用的角度,对于“购伪”的行为,宜以“买卖”追究刑事责任,而非以“伪造”的共犯定罪处罚。

  综上,笔者认为购买伪造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编辑:张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