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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监督模式加强刑事立案监督
2019-05-24 16:18:00  来源:检察日报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刑事立案监督是为了纠正刑事立案主体在刑事立案活动中的司法不公现象,确保刑事立案活动正确合法地进行,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黑龙江省富锦市检察院自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模式以来,立足实际,紧抓侦查监督工作不放松,把立案监督工作作为强化侦查监督工作的突破口,多措并举开展立案监督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联席会商机制,确保监督工作有效开展。为确保捕诉一体后立案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准确立案,推进立案监督无缝衔接长效机制建设,促使监督工作取得实效,该院与公安机关共同制定了立案监督工作的联席会商机制,定期召开立案监督工作联席会议。该院每季度牵头召开一次信息共享和疑难案件研讨会议,就侦查机关在立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讨,研究解决办法,建立刑事公诉与立案监督长效衔接机制。做到审查案件、跟踪监督与相互配合相统一,使涉罪案件从监督之初到最终判决都在监督的视线内,确保立案监督有条不紊地开展。

  优化监督模式,确保监督工作取得实效。该院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模式后,为有效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不断优化监督模式,通过拓展监督模式,强化监督力度,保障监督工作取得实效。

  一是部门衔接,扩展案源。加强沟通,注重从群众反映的线索中寻找案源,打击犯罪。今年以来,该院通过员额检察官轮流接访制度的有效实行,要求员额检察官在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定期到接待窗口接待解决来访群众问题。通过信访工作向群众广泛宣传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职能,并在接受被害人的控告后主动研究问题,从中发现监督线索,及时发现侦查机关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并予以有效监督。

  二是提前介入案件,前移监督触角。对重大复杂、敏感类案件及时组织人员全程介入,及时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中发现的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而应予以撤案但公安机关未予撤销的案件,及时监督纠正。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涉黑涉恶案件,坚持提前介入,配合、引导侦查,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依法从快批捕,始终保持对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充分发挥立案监督职能,重点监督公安机关对群众反映的涉黑涉恶等犯罪案件线索进行全面审查,及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深挖每起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背后的腐败问题,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一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现的“保护伞”问题线索,最大限度挤压黑恶势力滋生空间。

  三是加强分类管理,强化监督。对立案监督案例进行整理归纳,及时总结各类监督案件的工作规律和工作方法,从而有效指导立案监督实践工作。例如对侵财类案件,注意发现是否有窝藏、转移、运输赃物等犯罪行为;对聚众类案件,注意发现是否有幕后指挥或提供作案工具等犯罪嫌疑人没有被立案侦查等情况。

  四是追踪督促,确保监督落到实处。对于立案监督的案件,公安机关在立案后于规定期限内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向检察机关通报案情,检察机关实行专人负责、逐案跟踪,认真核实进展情况。如王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在联席会议上,该院认为王某的行为不具有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遂向公安机关发出撤销案件通知书,但在追踪案件时,发现该案仍被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及时通知公安机关,要求其撤案,在该院的追踪督促下,公安机关撤案。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张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