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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如何参与公益诉讼案件调查取证
2019-04-28 16:16: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在司法体制改革人员分类管理中,明确将司法警察划为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警察参与公益诉讼调查取证工作成为应有之义。司法警察在监察体制改革前,全程参与自侦办案,具有“会侦查”的经验。笔者试着以五个“明确”,浅谈司法警察如何参与公益诉讼调查取证。

  明确工作职责

  司法警察参与公益诉讼部门(或公益诉讼办案组)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时,履行的职责主要是:(一)协助开展现场取证、询问等工作;(二)维护办案现场秩序,保护办案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办案卷宗材料安全;(三)送达法律文书;(四)其他司法保护和司法辅助工作。

  明确用警程序

  公益诉讼部门在执行调查取证工作前,经风险评估确需司法警察参与的,则规范使用“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视讯综合应用平台”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将简要案情一并交于法警部门,由法警部门派警协助执行有关任务。

  明确工作要求

  接到公益诉讼案件调查取证任务后, 法警部门应及时派警与办案检察官沟通,了解具体情况和需要重点注意的事项;对于重大、敏感、复杂,以及可能发生检察人员被攻击情况的案件,法警部门应当充分评估调查风险,并研究制定应急预案和安全防范措施。

  明确履职要求

  司法警察在办案检察官公益诉讼调查取证过程中询问相关人员的,应当做到:(一)对谈话场所的设施及周边环境进行检查,防范安全隐患;(二)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做好全程录音录像工作;(三)保持高度警惕,注意被询问人情绪,保护办案检察官人身安全;(四)遇有被询问人突发疾病等紧急状况的,配合办案检察官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明确纪律要求

  司法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佩戴司法警察标志、武装带,携带必须的《人民警察证》、警械具和装备等,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文明,用语规范。但是,按照任务性质或者承办检察官明示不着装的除外。同时,司法警察必须做好案件保密工作,不得向无关人员或外单位人员透露案件内容, 不得随意同被询问对象交谈,不得向案件相关人员通风报信、透露案件进展情况。

  编辑:张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