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行政协议之诉所面临的行政协议范围与审判方法问题,必须从解决我国行政合同独立于民事合同的本质入手。为此,需要放弃此前对私法合同理论的路径依赖,从行政合同所交易的资源的公共属性出发来理解行政合同。基于资源公共性及其所决定的物有所值原则,行政机关有通过公平、公正、透明的竞争化程序与相对人缔结合同的义务,相对人则拥有相应的缔约权利。由此,行政合同作为法制化、权利化的公共资源公平分配与分享方式,应当由独立的公法合同机制来规范。相应地,以公共资源为标的的合同,应当都属于行政协议;而行政协议之诉,应当是合法性审查在先,违约性审查在后。
行政合同应由公法合同机制规范
2018-08-15 15:47:00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张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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