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权
2018-07-02 16:38:00  来源:法制网

     □ 刘星

  汉文帝那年,有人吃了豹子胆,偷东西竟偷到高祖刘邦的坟上,将御座前摆设的玉环一扫而空。贼被拿住了,文帝看着那家伙恨不得将其撕成万段,随即命当时最高司法官“廷尉”张释之亲自严办。案子一到,张大人马上查阅大汉律典,断定此罪应判为斩首,尸体当街示众。判决书拟好,就被递到了文帝手中。可文帝一看十分不悦,对张大人说:“叫你判就是要你判个灭门九族,怎么弄出个一人死罪?”张大人立即磕头请罪,说:“皇上,律典写得分明,这等行窃,只能问斩一人。破了规矩,日后如何以法服人?”文帝是个明白人,思考片刻,便“又恨又爱”地瞪了张释之一眼,去见太后了。

  这故事有几种阅读法儿。

  第一,可以读出个“依法办事”的意思,说庄严点儿,叫“张大人刚正不阿”。这个意思在今天已经没啥可说的了,因为,我们谁都不会否认要“秉公办案”,我们老在说:法治“要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为官者,要邪不压正、顶天立地,唯法律是举,唯法律是尊。

  第二,可以读出封建社会的法律太残酷了的意思。就算文帝是个开明的帝王,但他手里的法律还是野蛮了一点。不就是个小偷嘛,哪至于斩了之后还要尸体示众?假如张大人没有扛住,小偷九族真的灭了,那残酷岂不是“酷”得没边了?这个意思也没啥可说的,因为,我们今天不可能攒出个“尸体示众、满门抄斩”的惩罚法律。那是野蛮的陈年旧货,不能登今天的大雅之堂——法律殿堂。

  第三,可以读出个“法”与“人”的关系的意思。说清楚些,就是法律的含义和法律的运行结果特别依赖掌管法律的人。如果张大人阿谀奉承,愣说小偷在刘邦坟上窃玉环为“天下第一大盗”,不灭九族不足以惩戒对朝廷的放肆,那法律的含义和运行结果,不就走样了?这个意思可以多说两句,因为,毕竟许多人不太关心其中的紧要。

  我们容易以为,法律就是律典里的文字,故法律之威也在文字之中。可是法律有时有赖于张大人那类的官人来解释,来说明。于是,法律之威又在解释人的手里了。当我们和这类官人对法律的理解不同时,他们理解的意思可就是“一言九鼎”,说一不二,而且人们都要跟其之后,贯彻执行,拿其判决当作令箭,否则必遭强制。因为,权力在握嘛。

  战国时期的荀子对此早有觉察,所以告诉我们,人是活的,法是死的,人绝对决定了法律的实施结果。这是一针见骨头。在洋人的世界里,由于“法治”的呼声太高,大多数人也没在意那个问题,都以为法律的文字出来之后,人人站在它的面前“顶礼膜拜”,也就万事大吉了,高枕无忧。在这点上,洋人可不比咱们的古人。

  不过,虽说荀子早有提醒,但国人并未想出如何在法律的圈子之内尽可能地解决问题,哪怕是部分的解决。相反,倒是越来越着迷寻找“完人”“圣人”,以至长期以来在“贤人政治”的迷津里绕来绕去,走火入魔,或者说是只见其一,不见其二。而洋人尽管没有提醒,却另外想到人际关系应该相互牵制,因而,在张大人那类官人和文帝之类的统治者之间,以及在各类官人之间(比如司法和行政官吏之间),安装了一个“权力分立和相互制约”的机关,叫彼此之间有时可以说“不”,并叫彼此之间有时无法独断专行。如此,终使“法治”回味无穷。说到这里,恐怕难讲洋人不如咱们的古人了。

    自然,权力分立和相互制约,在法律的判决上,最终还是有个分晓结局,不可能有始无终,纠缠不断。由此来说荀子的见解依然是打在要害上。这在张大人那样的官人身上,更为清楚。只是程序过程中,有了分立制衡,其意义也当刮目相看。毕竟,它可增加法律运作中的“腐败成本”。换词儿来说,即便寻思贪赃枉法,也会遇到束缚和阻碍,并要为此支付成本,不可能便宜地坐享其成,一手遮天。 

  编辑:张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