击鼓不鸣冤 漫谈古代登闻鼓
2018-07-02 16:37:00  来源:法制网

   □ 江隐龙

  历史题材的影视剧中,一旦牵涉到“官司”,往往少不了击鼓鸣冤的情节。其实,县衙前的堂鼓最早并非为鸣冤而设,而是官署“下班”的信号。红日西沉,天色将暮,衙役击鼓,县令大人今日不再理事,这是古人的“朝九晚五”。

  既然堂鼓不为“鸣冤”,那击鼓鸣冤之说难道只是一种文化演绎吗?鸣冤鼓在历史上的确有着原型,那便是登闻鼓。只是这面鼓不设在寻常县衙,而设在天子脚下;鸣冤的对象也不是县令,而是皇帝。

  登闻鼓的“史前”岁月 

  登闻鼓的雏形早在传说中的三皇五帝时期就出现了。宋代高承编撰《事物纪原》一书解释了“登闻鼓”之名的由来:“昔尧设敢谏之鼓即其始也,用下达上而施与朝,故曰登闻”。这一点能在《史记》中找到印证:“古之治天下,朝有进善之旌,诽谤之木,所以通治道而来谏者。”可以看出尧为了方便百姓对其进行建议批评,在交通便利之地设下了“进善旌”和“诽谤木”以开通言路,这一举措便是登闻鼓的源头。

  大禹时期,鼓的身影出现了。《管子》说“禹立鼓于朝”,这里立的鼓是路鼓,《容成氏》22号简中有更详细的记载:“禹乃建鼓于廷,以为民之有讼告者鼓焉。鼓,禹必速出,冬不敢以苍辞,夏不敢以暑辞。”可见若有百姓为争讼而撞鼓,大禹便会出来办理案件,一派明君的形象也由此跃然于简上。

  大禹时期的路鼓制度已经与诉讼相关,但其主要职能还是为了广开言路。《淮南子》中记载了大禹“五音听治”,也就是说大禹用五种乐器作为五种政务的信号,其中“击鼓”用于“教道”,而“狱讼”则是“摇鞀”。鞀通鼗,其实就是拨浪鼓——想想大禹时期百姓进言要先击鼓,提起诉讼则先摇拨浪鼓,上古时期君主理政,也真有一派田园牧歌式的风采。

  周朝的路鼓制度还出现了与之相应的肺石制度。《周礼》分别有“建路鼓于大寝之门外而掌其政,以待达穷者与遽令”和“以肺石达穷民”的记载。“达穷”即“将社会上的困穷之情上达于天子”之意;承载着这一精神,路鼓的形制不是双面鼓而是四面鼓,其寓意为“四方无所不达”。

  东汉郑众云:“‘穷’谓穷冤失职,则来击此鼓,以达于王,若今时上变事击鼓矣。”所以路鼓肺石是一个克服民意不通的善政。不过亦有学者提出,从周朝的京城建制来看,普通百姓不可能随便到达路鼓所在地,所以路鼓的效果可能不太乐观。不过即便如此,周朝的路鼓肺石已是普通百姓与最高统治者的沟通渠道了。在宋人眼中,路鼓肺石无疑是登闻鼓的前身,《梦溪笔谈》指出:“原其义,乃伸冤者击之立其下,然后士听其辞,如今之挝‘登闻鼓’也。”沈括有此看法,自然是因为三者对“达穷”精神的一脉相承。

  从言谏到申诉的变迁 

  从“进善旌”“诽谤木”到路鼓肺石,都是中下层社会与统治者沟通的方式。通过这种方式可以鸣冤申诉,也可以进行言谏、弹劾、检举、请愿甚至是乞恩。在这里,个案的诉求在其次——朝廷允许下层社会有一种越过逐级审理程序、将其意愿“通达天庭”的路径才是关键。

  既然如此,“击鼓”为什么会与“鸣冤”在文化意义上愈加紧密了呢?这就要提到登闻鼓的诞生与转型了。

  “登闻鼓”三字在《晋书》中首次出现,所载事迹出于泰始五年(269年),也即是三国时期:“西平人麹路伐登闻鼓,言多妖谤,有司奏弃市。帝曰:‘朕之过也。’舍而不问。”麹路之生平史无记载,但从其击登闻鼓之后“言多妖谤”来看显然不是为了鸣冤,是在“有司奏弃市(执行死刑)”的情况下,司马炎依然自责是“朕之过”,并没有惩治麹路。由此可以看出,当时这一沟通渠道非常通畅。

  西晋统一不久便陷入分裂,直至隋朝才重归一统,此时登闻鼓制度开始了转型。一方面,其程序逐渐规范化、详细化;另一方面,其重心逐渐从言谏向申诉倾斜——也就是击鼓鸣冤。

  《隋书·刑法志》对登闻鼓有了详细的规定:“有枉屈县不理者,令以次经郡及州,至省仍不理,乃诣阙申诉。有所未惬,听挝登闻鼓,有司录状奏之。”这一段有两层含义:一是登闻鼓制度受理的是“枉屈”之案;二是只有当正常程序无法实现时,才能允许挝登闻鼓。通过这一规定,登闻鼓制度与言谏职能分流,成为单纯的司法补救程序。

  唐朝在隋朝的基础上大有增益,同时在东西朝堂设立了肺古与登闻鼓为鸣冤者服务,同时还严格规定了挝登闻鼓案件的程序,从监门卫奏闻开始,经尚书省左右丞、三司可直至皇帝本人。为了保证登闻鼓案件不被官员压制,《唐律疏议》中规定“主司不即受者,加罪一等”,至此登闻鼓制度已经颇为健全。

  因登闻鼓旁有武士把守,百姓最初多不敢上前,武则天当政时遂下令“不须设防”,更做了一件极具“仪式感”的改革:在朝堂的四方置四匦(匣子)并设专门机关管理,四匦分别接受“养人及劝农之事”“论时政得失”“谋智”以及“自陈抑屈”的鸣冤之事——四匦可以说是完全囊括了路鼓肺石的功能,亦可以视为后世信访制度的滥觞。

  击鼓鸣冤的文化印迹 

  登闻鼓制度到了宋朝变得更加完善复杂。北宋一方面新设了鼓司,另一方面将武则天设置的四匦换了名字。后鼓司改名为登闻鼓院,景德四年又将登闻院改为“登闻检院”,负责监督登闻鼓院——其职能与后世的检察院已经非常相近。宋朝登闻鼓院的受理范围无所不包:“言朝政得失、公私利害、军期机密、陈乞恩赏、理雪冤滥及奇方异术、改换问资、改正过名”均在其中,鸣冤之事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

  与两宋相对,辽、金效宋制,前者设置钟院以达民冤,后改钟院为登闻鼓院;后者更全盘接受了登闻鼓院和登闻检院的建制。元朝同样承袭宋制,“谕中书省,议立登闻鼓”,但又将焦点收拢在“冤无所诉”的案件上。

  这一倾向为明朝所接受,洪武时期设立的登闻鼓制度立足于单一的司法救助程序,而且只针对于重大案件,至于户婚、田土等“细事”则归有司。明朝的言官虽然品秩不高但权位颇重,上到规谏皇帝下到弹劾百司无一不可为,言谏职能从登闻鼓制度中剥离似有其深层原因。不过,朱元璋设置登闻鼓时虽意在开辟鸣冤申诉之路,但借登闻鼓制度行言谏之事者依然不绝于史,甚至出现了极为暴烈的“尸谏”。文胜为民请命,“击登闻鼓以进,遂自经于鼓下”;许天赐弹劾刘瑾,“夜具登闻鼓状”,之后亦自经。这两次尸谏背后,也凸显了登闻鼓强大的政治影响力。

  清朝承明朝旧制,于顺治年间亦设登闻鼓。清朝登闻鼓制度中的言谏职能被剥离,而紧紧收拢在针对“冤抑之事”“衙门不理”或“审断不公”的鸣冤申诉中。不过此时的登闻鼓已由皇帝亲审转为交刑部查办,至此登闻鼓制度已经更接近于正常的司法程序。

    登闻鼓制度综合了言谏与申诉两方面职能,经历代而有所损益,并不能单单以司法程序视之。从宏观上来看,登闻鼓制度打通了普通百姓与最高统治者的沟通渠道,对于监督官员司法、减少错案冤狱均有极强的积极作用。尤其是在晚清时期,最终统归于单一的司法程序,击鼓鸣冤更逐渐成为普通百姓心中的文化印迹。 

  编辑:张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