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美国航天法的百年历程,可见:一言可以兴邦,富兰克林·罗斯福受之而无愧;一法可以误国,美国早期专利法或是原因
□ 杜如益 朱友刚
在一个圣诞夜,已经是五个子女父亲的弥尔顿·莱特牧师拿出了一个新奇的礼物。最初孩子们并不知道这个玩具是什么,可在弥尔顿扭动橡皮筋之后,风车一样的桨快速转动,让这个玩具也飞起来了。孩子们惊讶地望着这个玩具,它无疑极大地激发了孩子们的好奇心。作为一位英裔赴美的“移民二代”,弥尔顿非常注重知识和科学,而他的德裔妻子更是带给了孩子们稳重而严谨的家风。
二十几年后,就在1903年的圣诞前两周,五个孩子中的两兄弟威尔伯·莱特和奥威尔·莱特,首次试飞了完全受控、依靠自身动力、机身比空气重、持续滞空不落地的飞机,也就是所谓的“世界上第一架飞机”。这一事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因为从此人类进入了航空时代。可是,随后的发展,莱特兄弟对于美国的航空业和航空法来说,恐怕正是应了《道德经》那句: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
按理来说,莱特兄弟在美国发明飞机,带来了新的技术革命,本该就着电气革命的余续、帮助美国的航空产业在世界领域内垄断先进技术,成就一个领军航空新时代的美国。然而事实恰恰相反,由于当时美国的专利法还有比较浓重的个人主义色彩,因而莱特兄弟得以把飞机设计的绝大部分都申请了专利。非但如此,他们还对其他发明者开展了旷日持久的专利诉讼战。如莱特公司与美国航空先驱格伦·柯蒂斯的赫琳-柯蒂斯公司长达十数年的诉讼。格伦·克蒂芬在莱特兄弟飞机设计成功的早期,本来是其潜在的生意伙伴。因为柯蒂芬的公司擅长制造发动机,一个好的飞机当然要以好的发动机为其基础,而当时克蒂芬公司造出了全美国性能最优的发动机。可是莱特兄弟并未同意克蒂芬为其提供发动机的倡议。随后克蒂芬与格拉罕·贝尔合作研制自己的飞机,并完成了在美国被公认的首次飞机飞行,他们与莱特兄弟从伙伴变成了竞争对手。
莱特兄弟与柯蒂斯的江湖恩怨,似乎冥冥中早已注定。1908年莱特公司向赫琳-柯蒂斯公司提出了“翘曲机翼”专利之诉,而哥哥威尔伯·莱特却在当年为证明自己设计的飞机优良性能的飞行中受伤,柯蒂斯的一位朋友因此遇难。所以后续两个公司之间长达12年的一系列诉讼,多少带着一点新仇旧恨一起算的意味。1910年赫琳-柯蒂斯公司败诉,以致濒临破产。汽车大亨亨利·福特建议柯蒂斯边生产边改良,利用诉讼的时间差逐步赢回市场,故而1913年,莱特公司又向联邦法院对赫琳-柯蒂斯公司提起专利侵权之诉。本来当时飞机制造业对大多数人来说就是风险投资,而莱特兄弟的恶性专利之诉,则让很多投资者都畏葸不前。
遥望大洋彼岸的欧洲,因为当时缺乏专利国际保护的制度,法国、英国、德国等多个国家都展开了大规模的对莱特兄弟设计的仿冒和改良活动。飞机制造不仅仅是一个高利润行业,在当时的国际政治中也具有政治和战略意义,这一点在当时已经打响的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暴露无遗。同样,美国的航空立法也因此大大落后于欧洲。难怪至今还有美国学者认为莱特兄弟要为美国早期航空法发展的滞后买单。
1917年,时任海军助理部长的富兰克林·罗斯福认为这样的法律诉讼实在误国误事。于是私下去给莱特兄弟和和柯蒂斯做和事佬,敦促早日平息此事。事实上,早在1914年的莱特公司诉赫琳-柯蒂斯公司一案中,联邦第二巡回法院就已经承认了莱特公司在美国航空界的先驱地位,后续的公司生产飞机需要向莱特公司支付20%的专利费。而罗斯福的斡旋,使得莱特兄弟和柯蒂斯的一系列专利可以给任何一个飞机制造商使用,而每架飞机只需支付200美元。这一协议的达成使得美国的飞机数量在短时间内暴涨。美国国会随即批准了6.4亿美元用于造飞机和培训飞行员。此一障碍扫清,在短短一年内,美国飞机制造业年产已经数以千计,接受培训的飞行员近万人。
1925年美国制定了《航空邮件法》,1926年制定了《航空商业法》,解决了当时一些比较急需领域内的法律规范。航空法也迎来了一个春天。此后,在20世纪50年代,随着飞机相撞事件升温,雷达系统可靠性的加强,以及喷气式飞机波音707和道格拉斯CD-8等商用飞机的发展,制定航空飞行规则的时机已经成熟。在国会的推动下,1967年通过了《联邦航空法》;1978年,西方世界石油危机,美国制定了《航空解除管制法》,提高了各航空公司在定价方式、削减运载能力等方面的自由度,使很多公司得以渡过难关。此外,作为一个判例法国家,航空法判例也带来了传统合同法、侵权法、刑法等一系列领域的变革。而今航空法已成为美国律师业的一个独立部门,需要通晓多个领域法律知识、并且对航空业本身具有较深了解的人方可胜任。
作为飞机的发明国,却因为发明者之间的专利战而阻碍产业和法制发展,回顾美国航天法的百年历程,不禁让人唏嘘。而欧洲航空法律则在这一时期遥遥领先,福兮祸兮?莱特兄弟与柯蒂斯之战,一如当今的三星诉苹果、华为诉三星,是为了捍卫自己的专利权不受侵犯,同样是在法律的框架下为维护合法权益而斗争,也无可厚非。故曰:一言可以兴邦,富兰克林·罗斯福可受之而无愧;一法可以误国,美国早期专利法或是原因。法律人可不慎重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