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8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两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庄镇罗锅桥西附近一工地内,撞到工地内的皮卡车。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7.8mg/100ml血。
2020年3月19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某某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现该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2019年12月18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两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庄镇罗锅桥西附近一工地内,撞到工地内的皮卡车。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7.8mg/100ml血。
2020年3月19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某某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现该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