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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车交由喝酒少的同伴驾驶? 徐州经开区检察官:醉酒后唆使同伴酒驾,两人均构成犯罪
2021-09-13 14:52:00  来源:徐州经开区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晚,单某、朱某等人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饭店吃饭、饮酒。饭后,朱某认为自己酒喝的多,单某饮酒较少,遂在明知单某饮酒的情况下,将其名下陕A2****号小型普通客车交由单某驾驶。单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上述车辆,载朱某等人行驶至大庙地下道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单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0.7mg/100ml血。最终,单某、朱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处罚。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自己虽未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但明知单某饮酒仍将自己名下车辆交由单某驾驶,构成单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故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朱某的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不仅可能构成犯罪,而且安全隐患极大,万一发生交通事故,很可能导致车毁人亡,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任何人在任何时间、地点及情形下,均不能心存侥幸。机动车驾驶人不仅要做到自己“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更不能唆使他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否则可能会因教唆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从而受到法律的处罚。

  编辑:张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