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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食笑气致中毒身亡 徐州经开区检察官:“笑气”害人害己,请勿触碰
2020-09-15 18:10:00  来源:徐州经开区人民检察院

  近日,开发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一起特殊非法经营案件: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转售牟利为目的,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他人购买危险化学品氧化亚氮(俗称笑气),致杨某吸食后中毒死亡。

  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购买氧化亚氮吸食,并通过微信在其朋友圈发布广告的方式进行宣传销售,销售金额达6万余元,从违法所得1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向杨某出售容量为1L的一氧化二氮2瓶,杨某吸食一氧化二氮后,于当日20时许被发现在某宾馆房间内死亡。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在杨某心血、肺组织中均检出氧化亚氮成分,杨某符合氧化亚氮中毒死亡。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违法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一氧化二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王某某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检察官说法】

  “笑气”学名一氧化二氮、氧化亚氮,化学名N20,是一种无色有甜味的气体,属于危险化学品,正常应用于医用麻醉,食品制造。其实“笑气”并不会让而发笑,而是让人脸部肌肉失控,形成一个诡异的笑容。吸入“笑气”后会产生幻觉和快感,因而被吸毒人员当作毒品的替代品。“笑气”的毒性堪比毒品,直接吸食会对人体产生不可逆的损伤,长期吸食会造成认知功能损伤、记忆力损伤、脑功能损伤,甚至造成死亡。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卖家切勿见钱眼开,见利忘法。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吸食“笑气”在各地就把、KTV等娱乐场所较为流行,主要消费对象是年轻人。在此开检君提醒各位年轻朋友,面对各种诱惑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切勿让“笑气”等危险物品侵害自己的身体和精神,导致“乐极生悲”。如果发现一些吸食“笑气”的器具,比如不锈钢包装瓶、奶油气弹枪等,一定要高度重视,必要时请及时报警。

  编辑:张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