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1日17时许,张某某因徐州某装饰公司拖欠其工程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事先非法获取的钥匙,进入该公司正在装修的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工地,盗窃该户业主放于客厅的全新未拆封油烟机、炉灶各一台。经鉴定,被盗油烟机、炉灶共价值人民3000余元。案发后,张某某将被盗物品退还业主,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具体到本案中,1.张某某占有业主财物的行为具有非法性。虽然张某某称其因某装饰公司拖欠其工程款而起意盗窃该公司正在装修的业主家的财物,但其占有的财物油烟机、炉灶系该户业主购买,且位于该业主正在装修的房屋内,属于该业主所有,张某某与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并不能阻却其占有业主财物的非法性。
2.张某某盗窃他人财物,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经鉴定,张某某盗窃财物价值3000余元,已达到盗窃数额较大标准。
3.张某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刑法意义上的“户”指的是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本案中张某某在业主的房屋内实施盗窃,但由于该房屋在案发时处于装修状态,暂不供家庭生活使用,因此张某某虽然在他人房屋内盗窃,但不符合入户盗窃的构成要件。
【检察官说法】
综上,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业主油烟机、炉灶等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检察机关综合考虑张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张某某此次犯罪为初犯、偶犯,案发后主动将所盗财物归还,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决定对张某某做不起诉处理。
【检察官提醒】
本案中,张某某虽然最后因情节较轻被做不起诉处理,但仍然触犯了法律,万万不可因此而认为犯的罪是一件小事。因为自己的资金被拖欠而搬走他人财物想要“抵偿”自己的损失的做法是不当且违法的。开检君在此提醒大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来维权,而不是“另辟蹊径”通过其他方式方法达到自己的目的,盲目违法的行为最终会给他人和自己带来伤害,而结果也只能由自己来埋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