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马某私自利用IC卡读写复制设备,在未实际支付充值金额的情况下,对其持有的三张某店的储值卡反复充值,并多次持刷卡消费,骗取糕点等食品价值1万余元。2020年1月,马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退赔被害单位损失。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检察官提醒,马某自以为自己的手段很高明,实则已经在犯罪的道路上渐行渐远,到头来害了自己。超市运营方也要加强对员工的防范教育,提高识别能力,发现异常及时报警。